54. 依據《學生輔導法》,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諮詢委員不包含以下何種代表?
(A)精神科醫師
(B)學生代表
(C)學校行政人員
(D)家長代表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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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294), C(39), D(22), E(84) #3253735

詳解 (共 4 筆)

#6290226
此題已無解   113.12.18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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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266
第五條 2.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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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2  前項諮詢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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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155

《學生輔導法》第5條(依該年度舊法解,如下: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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