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
(A)申訴
(B)復審
(C)訴願
(D)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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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441), C(33), D(1), E(0) #253028

詳解 (共 1 筆)

#227151
1.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3.復審決定
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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