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3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35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55 水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請問上開規定所提及之措施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其他種類行政罰?
(A)通知限期改善
(B)命停工
(C)廢止排放許可證
(D)勒令歇業代號:2201 頁次:12-9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3 筆)

推薦的詳解#2083840
未解鎖
行政罰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共 2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推薦的詳解#2167669
未解鎖
限期改善是行政處分行政罰法沒限期改善
(共 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推薦的詳解#5571321
未解鎖
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
(共 2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