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以委託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D)賠償義務機關業經改組,仍由改組前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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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5), C(116), D(701), E(0) #2049609
統計: A(22), B(15), C(116), D(701), E(0) #2049609
詳解 (共 4 筆)
#5526533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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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711
c. 國賠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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