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X 起訴請求 Y 給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X 就 300 萬元之請求給付有理由,其餘之訴
駁回。針對此判決,Y 就命其給付中的 2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X 於上訴期間內則未聲明上訴。第
二審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判決 Y 上訴有理由;對此第二審判決,經 X 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
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試問:在第二審之更審程序中,X 得否就其原在第一審受不利判決之 200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
(A)可以,因為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尚未確定
(B)可以,因為基於附隨一體性的法理,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尚未確定
(C)不可以,因為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在 X 收受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 20 日不變
期間經過後,因 X 未聲明上訴即已確定
(D)不可以,因為 X 在原來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未聲明附帶上訴,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
分因而歸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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