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下列何種秩序罰之處罰主體為法院?
(A)廢棄物清理法上之罰鍰
(B)人民團體法上之撤銷許可
(C)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停止營業
(D)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上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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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93), C(1341), D(195), E(0) #503941
統計: A(89), B(493), C(1341), D(195), E(0) #503941
詳解 (共 10 筆)
#805713
處罰主體:
(A)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 (市) 環境保護局及鄉 (鎮、市) 公所
(B)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C)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
(D)監察院或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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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66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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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1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3 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
本法所處罰鍰,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 (構) 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人民團體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0706296
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
本法所處罰鍰,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 (構) 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人民團體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070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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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672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選項D)
| 第 14 條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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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889
普通法院處理的公法案件
交通,國賠,冤獄,社維,公懲,律懲,選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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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664
人民團體法 (選項B)
| 第 58 條 |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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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534
公法爭議案件原則上都由行政法院審理。不由行政法院審理之例外:
一、司法院
1. 憲法爭議,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由大法官。
2. 刑事補償,依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其不再是國賠法的特別法,因違法行為之賠償乃不同於合法執行公權力而侵害人民之補償。向原處分機關或撤回起訴機關提起,不服再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3. 律師懲戒,依釋378,由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和律師覆審委員會。
4. 公務員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二、普通法院民事庭
1. 選舉罷免爭議,原則上仍是行政法院(行訴10),惟選罷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屬普通法院(公職選罷118、120、121、126)。
2. 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除其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2. 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除其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三、普通法院刑事庭
1.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刑事訴訟(社維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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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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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96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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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397
(A)廢棄物清理法上之罰鍰:執行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
(B)人民團體法上之撤銷許可:主管機關 (參考人民團體法第3條、第58條)
(C)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停止營業:法院為處罰主體(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3條)
(D)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上之罰鍰:監察院或法務部(參考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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