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應由下列何者訂定?
(A)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B)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C)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D)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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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24), D(1), E(0) #1011076

詳解 (共 1 筆)

#121463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 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 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 )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 人處遇等相關事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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