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應由下列何者訂定?
(A)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B)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C)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D)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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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24), D(1), E(0) #1011076
統計: A(6), B(4), C(24), D(1), E(0) #1011076
詳解 (共 1 筆)
#121463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
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
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
)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
人處遇等相關事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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