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A)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若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B)人事保證已定期間者,保證人欲終止契約時,應於 3 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C)受僱人破產係人事保證關係消滅的事由之一
(D)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141), C(122), D(10), E(0) #923353
統計: A(17), B(141), C(122), D(10), E(0) #923353
詳解 (共 6 筆)
#2481745
第756-4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13
0
#2983467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A)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若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 民法第756條之3第1項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 這是為了限制保證人的責任期間,避免其長期承擔風險。
|
民法第 756-3 條 1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2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3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 756-4 條 1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2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
ㅤㅤ
(B) 人事保證已定期間者,保證人欲終止契約時,應於 3 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 民法第756條之3第3項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條之4第2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 條文明確指出,只有在「未定期間」的人事保證契約中,保證人終止契約才需要於三個月前通知。
- 如果已定期間,原則上保證人不能任意終止,除非發生法定終止事由(例如僱用人對保證人有加害行為等)或有特別約定。
ㅤㅤ
(C) 受僱人破產係人事保證關係消滅的事由之一✔️
- 民法第756條之7第1項第3款規定,受僱人有破產之宣告,人事保證契約關係消滅。
- 這是因為受僱人破產代表其財務狀況極度不穩,繼續提供保證將使保證人承受過大的風險。
|
民法第 756-7 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
ㅤㅤ
(D) 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 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 人事保證的要式性,目的是為了確保保證人對其保證內容有明確的認識,並避免紛爭。
|
民法第 756-1 條 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2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10
0
#697842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A)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若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A)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若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民法第 756-3 條第1項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ㅤㅤ
(B) 人事保證已定期間者,保證人欲終止契約時,應於 3 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民法第 756-4 條
Ⅰ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Ⅱ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ㅤㅤ
(C) 受僱人破產係人事保證關係消滅的事由之一
民法第 756-7 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C)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ㅤㅤ
(D) 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 756-1 條
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Ⅱ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