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有關特殊目的公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
(B)最多設置董事三人
(C)不得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
(D)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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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1269), C(2141), D(545), E(0) #2086477

詳解 (共 4 筆)

#4208396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89 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63 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最多設置董事三人。

§54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

§86 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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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983
應由金融機構設立,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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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2280
第54 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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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8624
(C)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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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180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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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須由金融機構設立董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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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8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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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89 特殊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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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48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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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89 特殊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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