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信託監察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B)創始機構與服務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C)信託監察人得視狀況由創始機構選任
(D)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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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1001), C(3073), D(1294), E(0) #1987598

詳解 (共 6 筆)

#3539983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

第十七條

受益人會議之重大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前項重大議案之範圍,包括受託人之辭任、解任及報酬之調增;新受託人之指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辭任、解任及報酬之調增;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信託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等事項。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從其所定。

 (C)由受益人會議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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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932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僱人或創始機構 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得由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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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4232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特性受託機構為保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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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096
信託監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無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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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081
信託監察人得由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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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668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僱人或創始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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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690694
未解鎖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特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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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58312
未解鎖
受益人才可擔任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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