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下列何者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所負責辦理的事項?
(A)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B)執行鑑定、安置及輔 導工作
(C)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 聘之專業人員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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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57), C(31), D(7274), E(2) #23883

詳解 (共 6 筆)

#383447

特殊教育法

【制定修正】民國981023
【公布日期】民國981118

第九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寬編列鑑輔會年度預算,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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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58
沒注意到是95年的.. 現在五點剩下兩點了..
(民98)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1.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
2.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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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447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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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96
>"<~ 樓上有點法條有點小錯,是(民98)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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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433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
(共 2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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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3084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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