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7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可以依訴訟權之保障而提出司法救濟的事項?
(A)役男體位之判定
(B)大學學生遭學校記一大過處分
(C)大學教師升等申請遭拒
(D)公務員遭免職處分
(E)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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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67), C(22), D(21), E(1234) #782354

詳解 (共 10 筆)

#1363991

我覺得答案是E沒有錯啊,可否請6F指教,記兩大過跟一大過的差別在哪?又哪裡指出記兩大過才能提訴訟?

釋字684提到: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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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97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有關大學所為非屬退學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B)此所涉及之權利救濟,係屬憲法所保障之訴願權以及訴訟權 (C)對於非屬退學之處分,因尚未改變學生身分,且係學校維持秩序所必要,受處分之學生尚無提起行政爭訟 之餘地 (D)受理此類爭訟之機關,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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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836
6F搞錯了,一次記兩大過是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違反法律明確性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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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799
此題應該送分。參J684:大學生被記過亦可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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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432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4
增加E選項以上皆可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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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095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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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67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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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680
原本題目:557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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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965

原本題目:

557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可以依訴訟權之保障而提出司法救濟的事項? (A)役男體位之判定 (B)大學學生遭學校記一大過處分 (C)大學教師升等申請遭拒 (D)公務員遭免處分

修改成為

557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可以依訴訟權之保障而提出司法救濟的事項? (A)役男體位之判定 (B)大學學生遭學校記一大過處分 (C)大學教師升等申請遭拒 (D)公務員遭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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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843
原本答案為E,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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