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查 後,檢察官發現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應屬誤會,而以言詞向法院請求減縮此部分之起訴事實, 主張法院只要審判被訴竊盜甲財物之事實即可。法院調查結果,認定被告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犯 罪成立,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之證據不足,且兩者非屬接續犯。依實務見解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 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無罪
(B)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 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C)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 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非審判對象
(D)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 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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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旨:以言詞向法院請求減縮此部分之起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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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4 條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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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犯罪計畫 甲、乙、丙三人負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