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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6 關於律師不得從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B)律師原則上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中獲取財產利益
(C)律師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
(D)律師原則上不得兼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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