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 為已核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B)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並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
(C)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三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 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十
(D)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銀行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77), C(97), D(312), E(0) #591818

詳解 (共 2 筆)

#2662935
A金融事業15日,非金融事業30日B非金...
(共 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867670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
達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
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
金融
相關事業
。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
日起
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
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
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
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淨值之
百分之十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
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
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
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五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39842
未解鎖
A.金融事業15日,非金融事業30日 ...
(共 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