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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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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22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22
年份:
94年
科目:
公職◆憲法
56.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結社自由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活動
(B)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並未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必要限度
(C)團體名稱的選定,屬於結社自由保障範圍
(D)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首謀者科以刑責,屬於立法自由形成範圍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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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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