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信託監察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B)創始機構與服務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C)信託監察人得視狀況由創始機構選任
(D)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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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62), C(1689), D(410), E(0) #1709772
統計: A(99), B(362), C(1689), D(410), E(0) #1709772
詳解 (共 6 筆)
#3589683
第 28 條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
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
外之行為。但下列權利,不適用之:
一、解除受託機構之責任。
二、變更或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三、同意受託機構之辭任、解任受託機構或聲請法院解任受託機構。
四、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機構。
五、其他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約定信託監察人不得行使之權利。
受託機構依第一項規定選任信託監察人時,應自選任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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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7739
C.由受託機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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