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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2年 - 2003司法考试(卷二)#11046 |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2年 - 2003司法考试(卷二)#11046

年份:92年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56.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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