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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約僱人員: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78149 | 科目: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約僱人員: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78149

年份:105年

科目: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56.設行為人某庚,對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第三十四條,指他為現行行政犯並強制他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行 為不服,依法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A)訴願
(B)異議
(C)請願
(D)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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