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警察運用第三人(俗稱「線民」警勤稱「諮詢對象」)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C)警察運用第三人並不具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D)第三人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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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562), C(106), D(18), E(0) #3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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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三款-經遴選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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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第3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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