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依據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性別平等 教育法》,行為人如為學生,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原 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應於知悉多久時間 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學校?
(A)一週
(B)一個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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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511), C(12), D(20), E(0) #3253737

詳解 (共 3 筆)

#613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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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87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 第2點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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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158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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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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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8 條 行為人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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