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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臺北市104學年度市立國中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道德科題目#22004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臺北市104學年度市立國中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道德科題目#22004

年份:104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56. 依據民法,下列何項描述之收養行為可以成立? 

(A) 甲乙
(B) 甲丙
(C) 乙丙
(D)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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