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殯葬管理條例對於殯葬服務業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之罰則為:
(A)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B)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C)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
(D)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