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逾
(A)15﹪
(B)20﹪
(C)25﹪
(D)30﹪ 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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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40), C(59), D(61), E(0) #45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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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397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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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前項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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