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有關保險法第138條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保險合作社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B同一保險業 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人身保險及健康保 險者,不在此限C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之業務D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 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結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A)ABD
(B)BCD
(C)BC
(D)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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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7), B(239), C(164), D(758), E(0) #63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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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601

法源1051109公布

第 138 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

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

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

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

之許可。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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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 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結匯]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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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 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結匯[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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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險合作社得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B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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