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
(A)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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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9), B(8), C(72), D(5), E(0) #164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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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086
第三十六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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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690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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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4519

第36條

第一項 意圖供使用←偽造、變造(6m~5y有期,得併科~3萬罰金)

第二項 行使 或 意圖供使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3y有期,得併科~3萬罰金)

第三項 意圖供重複使用(~1y有期、拘役或~9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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