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下列何者並非為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立法方向?
(A)提昇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B)提昇經營規模與效率
(C)建立合併問題金融機構的機制
(D)增加範疇經濟以降低經營成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7), B(68), C(448), D(1159), E(0) #1911301

詳解 (共 3 筆)

#3248650
立法三大方向:1.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間的...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274064
第1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
(共 2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549168

第1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適當之競爭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6條(許可合併應審酌之因素)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
  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
  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