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甲 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 A 國當地訂購大量傢俱, 依 A 國法的規定,甲滿 16 歲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惟在貨物運送到我國後,甲拒不認帳,主張依照我國法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拒絕付款接受貨物。A 國之出賣人乙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甲如數給付價金等。關於甲行為能力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行為能力。因為甲的行為地在 A 國,所以依照 A 國法
(B)有行為能力。因為一旦成年,即永久成年,不因國籍之變更而影響其行為能力
(C)有行為能力。因為於為法律行為時,甲依 A 國法有行為能力,應採有效解釋原則
(D)限制行為能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規定,依我國法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135), C(216), D(23), E(0) #1386027

詳解 (共 3 筆)

#2371255

這題不是既為成年,永為成年的法理
題目說甲在歸化我國前就已經完成該法律行為,所以依照甲原先的A國法,已經成年了,就有行為能力,跟第10條第2項沒有關係。

17
1
#2358704
涉民法第10條第2項:「有行為能力人之行...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971091
依本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人之行為能力...
(共 1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