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行政訴訟法上的「重新審理」,其實是因下列那一種訴訟制度之存在而特別設計的制度?
(A)簡易訴訟
(B)停止執行
(C)訴訟參加
(D)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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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94), C(345), D(16), E(0) #645827

詳解 (共 1 筆)

#934228
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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