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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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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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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憲法
57.在國家賠償法中,針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責任部分,是採取:
(A)國家無責任論
(B)國家國庫責任論
(C)無過失責任論
(D)國家代位責任論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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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YT Zheng
B3 ·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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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請問為何不能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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