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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57.在國家賠償法中,針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責任部分,是採取:
(A)國家無責任論
(B)國家國庫責任論
(C)無過失責任論
(D)國家代位責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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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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