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有關存局候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各郵局設有存局候領處,寄件人得將郵件寄存該處,由 收件人到郵局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B)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十五 日為限
(C) 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者,不予 收寄
(D) 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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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6929), C(349), D(793), E(0) #387825
統計: A(460), B(6929), C(349), D(793), E(0) #387825
詳解 (共 5 筆)
#536965
(B)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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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575
| 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 | 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逾期者,除函件免付費外,其他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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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573
|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即退回字樣者,郵局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 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逾期保管費、退回費者,於退回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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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971
郵務營業規章第188條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15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即退回字樣者,郵局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1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逾期保管費、退回費者,於退回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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