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9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公務員遭受記過處分
(B)學生遭受退學處分
(C)公務員未能領取退休金
(D)公務員遭受免職處分
(E)以上皆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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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7), B(142), C(159), D(44), E(165) #782376

詳解 (共 4 筆)

#1393991

記過處分未影響公務人員身分變動或是財產權損失,屬於管理措施的範圍,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再申訴確定後就沒有可茲救濟的管道。

公務人員的救濟途徑:

一、「複審」標的:行政處分。可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訴、再申訴」標的:管理措施(指主管所為之指派、調任、不影響其公務人員身分之懲戒或考績評定等)、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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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622

釋字785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上述條文感覺有些模糊地帶,不過並不是申訴、再申訴之後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不過是限於「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跟過去觀念比較不同,這邊要稍微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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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207
影響身分 財產 這兩個東西才能打行政訴訟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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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137
請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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