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依規定不包括若干事項之費用。
(B)建
造費用不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C)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
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1至附表4,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無須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D)工程於履約期
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技術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
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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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9), C(222), D(11), E(0) #3289463
統計: A(8), B(29), C(222), D(11), E(0) #3289463
詳解 (共 2 筆)
#6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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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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