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分包廠商之情形而遲延者,得檢具事
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應予延長履約期限。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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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9), C(0), D(0), E(0) #2694081
統計: A(0), B(9), C(0), D(0), E(0) #2694081
詳解 (共 3 筆)
#6219692
採購契約要項四十六: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 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
(一)屬不可抗力所致。
(二)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契約變更或機關通知廠商停工。
(三)機關應提供予廠商之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 意等配合措施,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行。
(四)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
(五)其他可歸責於機關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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