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下列關於聽證之程序,何者錯誤?答案顯示:
(A)聽證程序原則上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B)聽證不得由行政機關內部之人員(如機關首長等)擔任主持人
(C)必要時,行政機關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D)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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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46), C(13), D(2), E(0) #722199

詳解 (共 1 筆)

#5415390
行政程序法

第 57 條 (B)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第 58 條 (C)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第 59 條 (A)
I.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I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第 60 條 (D)
I.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II. 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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