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依票據法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得否為付款之提示?
(A)執票人可以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不得拒絕
(B)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C)如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付款提示者,執票人為保全票據權利,可以為付款之提示
(D)如付款人受破產宣告者,執票人為保全票據權利,可以為付款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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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643), C(202), D(90), E(0) #2893205

詳解 (共 3 筆)

#5650427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B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C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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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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