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某一位民意代表認為自己在民意機關的角色,是依據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從事立法工作,這種角色是屬於下列那一種類型:
(A)機會主義者
(B)代言人
(C)固定儀式者
(D)創新者
統計: A(10), B(238), C(878), D(24), E(0) #220694
詳解 (共 3 筆)
二、立法委員之角色分析
對於民意代表,我們可做以下幾種不同的分類:
(一) 就民意代表的目的性角色區分:
1.固守儀式者(ritualists): 自認其角色在依據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從事立法工作。
2.代言人(tribunes): 自認自己是民意的喉舌。
3.創新者(inventors):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創造及擬定公共政策。
4.掮客(broker): 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各衝突的利益間達成妥協的結果。
5.機會主義者(opportunists): 此類人員只符合身分角色的最低要求,而利用民意代表的身分去獲取最
大的個人或政治上的利益。
(二) 就民意代表對利益團体活動的取向區分:
1.促進者(facilitators):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友善待之。
2.抗拒者(resister):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敵視之。
3.中立者(neutrals): 或是對利益團体的活動所知不多;或是對其無強烈的反應。
(三) 就民意代表的取向區分:
1.自主型(trustees): 自認為基於原則作決定, 不偏向任何一個特殊選區的利益。
2.委任型(delegates):自認為應當一直依據自己的選區意志投票。
3.政治型(politicos):自認為同時表現自主型與委任型角色取向者。
1.固守儀式者(ritualists): 自認其角色在依據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從事立法工作。
3.創新者(inventors):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創造及擬定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