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 處、評議等程序,但爭議結果不成立,金融消費者可否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 評議申請?
(A)可以於爭議處理結果 60 日內申請評議
(B)自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 之日起雖已逾 60 日,但仍可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申訴及後續之評議程序
(C)選項A、B皆可
(D)選項A、B皆不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 B(26), C(243), D(53), E(0) #1876067

詳解 (共 2 筆)

#317559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2條金融消費者於本法...
(共 2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536469
金融消費者於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金融服務業所屬同
業公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處、評議
及其他相當程序,其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者,得於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
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自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日起已逾六十日者,得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申訴,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
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三十日處理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
請評議。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