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6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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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2), C(0), D(1), E(0) #69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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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579

政府採購法第25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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