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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3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35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59 國際法之主體,係指被賦予國際人格之個體,它有能力承擔國際法下之權利與義務。現代國際法已 大幅改變傳統國際法對國際法主體認定之觀點,以下關於國際法主體之敘述,何者有誤?
(A)國家為國際法上之主體,依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 1 條之規定,國家必須具備固定之居民、 一定界限之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B)非國家之實體為國際法上之主體,但若依國際聯盟盟約、聯合國憲章之相關規定與決議所成立之 委任統治地、託管地、非自治領土等,在此等領域尚未完成民族自決或獨立前,均不得行使國際 法上權利
(C)教廷為國際法上特殊的主體,由天主教教皇為其領袖、有固定旗幟、加入許多國際公約、並與許 多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因此,可行使國際法上之權利義務
(D)國際組織為國際法上之主體,國際組織本身受損害時,不論是其財產或人員,具有向有關國家提 出索償要求之訴訟能力代號:2201 頁次: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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