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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82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825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59 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住屏東、甲住臺北。99年3月1日,乙駕車在花蓮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七十萬元等語。乙於言詞辯論時未爭執法院之管轄權,而抗辯自己無過失云云。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依以原就被原則,臺北地方法院應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屏東地方法院 ②侵權行為地在花蓮,故花蓮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③為調查證據之便,臺北地方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移送訴訟於花蓮地方法院 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不得為移送於他法院之裁定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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