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藥事法有關藥物廣告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衛生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
(B)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物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C)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D) 藥物廣告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言詞,申請縣市衛生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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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0), C(6), D(221), E(0) #443124

詳解 (共 3 筆)

#2210598

藥事法 第66條(刊播藥物廣告之核准)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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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67 條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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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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