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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台北縣立高中職96學年度教師聯合甄選 II#1738 | 科目:教甄◆健康教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台北縣立高中職96學年度教師聯合甄選 II#1738

年份:96年

科目:教甄◆健康教育專業

59.年滿十八歲的小明為抗議父母反對他交女友,故說服其十五歲的女友小玉一同在外同居,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男女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小明的行為,其父母在刑法上會受罰
(D)小明的父母需負起民事上讀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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