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及下列情事:連結或運用於
A、証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B、其他國外私募之有
價證券C、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之指數股票型基金D、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
(A)AB
(B)CD
(C)BD
(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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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40), C(30), D(37), E(0) #3018055
統計: A(404), B(40), C(30), D(37), E(0) #3018055
詳解 (共 2 筆)
#5838809
-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有下列情事:
- 連結或運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其他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 連結或運用於國外指數型基金者,其追蹤指數逾越主管機關公告保險業投資國外指數型基金之追蹤指數範圍,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 連結或運用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保險人之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結構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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