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甲執有發票地在泰國,付款地在臺北市之支票乙紙,則依票據法規定,甲應於下列何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B)發票日後一個月內
(C)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D)發票日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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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60), C(1434), D(40), E(0) #1929114
統計: A(55), B(160), C(1434), D(40), E(0) #1929114
詳解 (共 3 筆)
#4346550
《票據法 第130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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