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哪些情形,不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A)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
(B)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C)依法使用通知書通知到案,仍不到案時
(D)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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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227), D(3), E(0) #340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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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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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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