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關於抵銷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抵銷為單獨行為
(B)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C)清償地不同的債務,得為抵銷
(D)抵銷雖然附有條件,不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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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3), C(49), D(127), E(0) #923357

詳解 (共 2 筆)

#2207841
(A)民法  第335條  第1項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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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B)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C)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
之損害。

 (D)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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