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依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係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
臺幣多少錢?
(A)2,000元
(B)3,000元
(C)4,000元
(D)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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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83), C(2), D(12), E(0) #2071699
統計: A(27), B(183), C(2), D(12), E(0) #2071699
詳解 (共 1 筆)
#3594634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一、為達市政透明,確保員工誠實清廉,依法行政,增進人民信賴,並保
障員工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
(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
或不利之影響。
(三)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
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四)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
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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