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 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關於課稅處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B)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C)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D)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營業人可以補報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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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58), C(44), D(524), E(0) #312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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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39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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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
1.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
  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2.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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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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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901
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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