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保障工作權,並不包括要求國家從事下列何種積極作為?
(A)給予工作
(B)解決失業
(C)制定保障尊嚴生活的勞動基準
(D)架構失業救濟等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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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2), B(251), C(171), D(91), E(0) #782389

詳解 (共 6 筆)

#1114795
point: 給予工作機會,不等於給工作喔.
保障工作權是指,人民擁有選擇職業及選擇工作內容範圍方法之自由.若要限制,應有正當理由並不得逾必要程度.
只要人民有工作能力,政府應保障他確實有機會從事他想要的職業.如,甲想當按摩師,也有專業能力,政府就不能因其非視障而限制他不得從事按摩師.政府保障的是甲有工作機會,但要不要將該機會掌握在手中,單看甲的意願和努力.
反之,有工作能力卻無意願工作者,政府仍保障其工作權,卻不得限制強迫人民接受某工作.人民有選擇不工作或不從事某工作之自由,一旦人民想從事某工作,政府須保障其有機會獲得該工作.如,甲想當建築師,惟苦考不上證照,政府不能說它是為了要保障甲有工作,而命令甲去開計程車,這無疑反而侵害了甲之工作權.

B失業問題,即政府"無法保證"人民有能力資格就必定有選擇職業之機會,故須解決之,始能謂其已保障人民工作權.
CD類似.政府尊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或要不要工作之自由.例如,甲為全職考生,為考律師長期抗戰中,因政府尊重甲有選擇當律師而不想現在工作或不從事其不願從事之工作的意願,這段過渡期間政府會補助甲,給予甲能盡力準備考試而當律師的機會,藉以保障其工作權.又如,若有人民特別鍾愛某項工作,儘管待遇極差,政府仍應基於保障工作權尊重其選擇,此時得以社會福利救助或立法限制等方式使其能維持基本生活水平,不致影響其生命健康而能繼續從事其所選擇的工作.

ps.本題為90年四等書記官第59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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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692
至於人民之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給予適當工作機會,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已定有明文。
怎麼可能不包括,自編的題目惹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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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787
憲法第150條(普設平民金融機)  國家...
(共 1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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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56
積極是作為,消極是不作為.既言消極,又言作為,很矛盾.
給予工作,是作為,不給予工作,是不作為.
解決失業,是作為.不解決失業,是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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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504
提供你工作機會也通知你去面試了你也已經去...
(共 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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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404
解決失業 不是消極作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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